纪检审计部
学院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贝斯特游戏官方网站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24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和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资源绩效,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院及所属各个机构财务收支、经济及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各职能部门和教学教辅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规范经济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办学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检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学院所属机构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学院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做好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定期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专业职务聘任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相关规定,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报学院批准。

(二)及时作出工作部署,领导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三)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四)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院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工作背景。

第十条  学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专职人员编制,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强、能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院应当保证审计人员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和相应的经费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院预算。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均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院应予以表彰。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专项科研、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三)对学院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学院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院及各个机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院及各个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院的货物、设备与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十)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学院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领导报告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应当促进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存在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建设工程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详实的工程决算资料如: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合同、决算书等。

)参加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参与研究并协助学院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参加学院财经工作、基本建设、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等相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分管审计工作的学院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学院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可以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条  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对于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部门在向学院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和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评价内控制度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报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并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学院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第三十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机构党政领导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对账销号、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效果、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巡视等成果,对于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七)违规插手干预学院正常经济活动事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5-2020 贝斯特游戏官方网站
学校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南海街道安乐东路1号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071133号
技术支持: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
招生办公室:0668-2902527
学院办公室:0668-2902410
学校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