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更好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协调与统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学业技能和文体特长三个方面。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德、智、体各计100分,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30%、60%、10%,相加之和为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四条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测评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六条综合测评的实施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和完善,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学生向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