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学生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生证是代表学生在校身份的证件和标志,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更不允许转借。
二、新生入学报到取得学籍后,以班为单位到所在系(部)办公室领取学生证。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由学生工作处收回注销,未能交回者,按遗失处理。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盖章后方为有效。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必须及时向系(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写明遗失的原因、时间、地点。经系(部)办公室审批,并在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凭刊登证明到系(部)办公室备案。提交报告一个月后可以补办。
四、补办学生证时间定于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一,由系(部)集中到学生处办理,酌收工本费。
五、学生应如实在学生证填报离住家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则只能选择一方。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家庭住址变动,必须凭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方可更改。
六、按国家规定,寒、暑假期间,学生可享受乘车区间往返半价优惠火车票各一次。凡违反铁路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将取消享受优惠乘车资格,并给予处分。
七、学生如将学生证损坏,要作书面检查,经系(部)办公室审核后到学生处换发。以旧换新,酌收工本费。
八、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重领。凡涂改、转借、冒用或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证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九、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或伪造我院学生证,冒充我院学生为非作歹,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学院保卫处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